濰坊市環(huán)境科學(xué)研究設(shè)計院有限公司歡迎您!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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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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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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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 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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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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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(jiān)護(hù)關(guān)系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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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(guān)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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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屬、朋友愿意承擔(dān)監(jiān)護(hù)責(zé)任擔(dān)任監(jiān)護(hù)人的,當(dāng)事人住所地的社區(qū)居民委員會出具同意證明,證明監(jiān)護(hù)關(guān)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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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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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戶口人員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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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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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無戶口人員進(jìn)行戶口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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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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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證明(正常死亡、獨生子女死亡、孤兒父母死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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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門、人社部門、衛(wèi)計部門、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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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戶籍銷戶;
2.喪葬費津貼; 3.失獨家庭救助,未成年獨生子女父母死亡救助; 4.出具在家、養(yǎng)老服務(wù)機構(gòu)、其他場所正常死亡者死亡申報材料; 5.辦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; 6.申請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。 |
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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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劃生育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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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(wèi)計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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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育齡夫婦統(tǒng)計管理;
2.計生關(guān)系跨省遷移;
3.戶口遷移;
4.收養(yǎng)子女; 5.計劃生育家庭獎勵、扶助、救助等方面; 6.病殘兒鑒定;
7.再生育審批; 8.計劃生育政策審核把關(guān)。 |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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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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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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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居民在社區(qū)居住或辦理居住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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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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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、扶養(yǎng)人的經(jīng)濟及家庭成員情況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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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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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辦理遺贈撫養(yǎng)協(xié)議公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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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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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狀況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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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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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,依據(jù)相應(yīng)證明補領(lǐng)結(jié)婚證、離婚證;
2.收養(yǎng)登記。 |
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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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(yǎng)人相關(guān)情況證明(婚姻狀況、有無子女和撫養(yǎng)教育被收養(yǎng)人的能力等情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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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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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(yǎng)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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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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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養(yǎng)人(生父母)有特殊困難的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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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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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養(yǎng)人證明無能力撫養(yǎng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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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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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(yǎng)人有嚴(yán)重危害的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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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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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(yǎng)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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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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撿拾棄嬰(兒童)情況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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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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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(yǎng)登記(私自收養(yǎng)非社會福利機構(gòu)撫養(yǎng)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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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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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社會救助資格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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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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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社會救助(城鎮(zhèn)“三無”人員福利保障、城鄉(xiāng)低保、五保、特困人員、臨時救助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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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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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審類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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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黨政機構(gòu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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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入黨、入團、入伍、公務(wù)員錄用、機要干部等政審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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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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享受高齡津貼證明審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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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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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請9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;
2.申請80--99周歲低保老年人高齡津貼。 |
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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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(jīng)濟狀況證明(家庭困難證明、家庭收入狀況證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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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部門、民政部門、教育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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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請法律援助;
2.申請城鎮(zhèn)“三無”人員福利保障、城鄉(xiāng)醫(yī)療救助等; 3.貧困學(xué)生救助,困難計劃生育家庭走訪; 4.申請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(jīng)濟困難老年人護(hù)理補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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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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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(qū)矯正的相關(guān)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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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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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核實居住地時,用于證明社區(qū)服刑人員在本地連續(xù)居住時間;
在社會調(diào)查評估時,證明家庭關(guān)系、入獄前社區(qū)表現(xiàn)、社會關(guān)系、危害社會、影響周邊鄰里生活等;
在社區(qū)服務(wù)時,證明社區(qū)服刑人員按時參加社區(qū)服務(wù),協(xié)助司法行政機關(guān)開展社會調(diào)查評估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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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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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(xiāng)村建設(shè)規(guī)劃許可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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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(guī)劃部門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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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(xiāng)村建設(shè)規(guī)劃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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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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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接受遷移人戶口遷入本村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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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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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口遷移,證明同意接受該遷移人戶口遷入該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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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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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災(zāi)情況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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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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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辦理災(zāi)害救助;
2.辦理自然災(zāi)害冬春生活救助。 |
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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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、軍屬優(yōu)撫優(yōu)待資格相關(guān)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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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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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辦理農(nóng)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待遇;
2.辦理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待遇; 3.辦理烈士遺屬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、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待遇審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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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工作單位證明(復(fù)員后未安置工作證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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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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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辦理在鄉(xiāng)復(fù)員軍人身份認(rèn)定;
2.辦理帶病回鄉(xiāng)退伍軍人身份認(rèn)定; 3.參戰(zhàn)退役人員身份認(rèn)定; 4.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身份認(rèn)定。 |